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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會計代賬提醒:5月25日起施行,網絡直播正式納入稅務部門監管

                2021-05-06 15:14:07

                   重磅!5月25日起施行,網絡直播正式納入稅務部門監管,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規范網絡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嚴懲違規網絡營銷。

                   《辦法》要求,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提示直播間運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直播營銷平臺及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務登記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進行基于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并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報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處理的個人信息安全。

                   《辦法》提出,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一、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開展營銷的商業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電子商務平臺等。

                   本辦法所稱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上注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絡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直接向社會公眾開展營銷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的專門機構。

                   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平臺內經營者”定義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四、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商務、文化和旅游、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營銷平臺

                   五、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備案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六、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注冊注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直播內容管理專業人員,具備維護互聯網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開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規則、平臺公約。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間運營者簽訂協議,要求其規范直播營銷人員招募、培訓、管理流程,履行對直播營銷內容、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義務。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制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列明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禁止網絡交易、禁止商業推銷宣傳以及不適宜以直播形式營銷的商品和服務類別。

                   八、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進行基于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并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報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處理的個人信息安全。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動態核驗機制,在直播前核驗所有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對與真實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網絡直播發布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發布服務。

                   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加強網絡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管理,開展信息發布審核和實時巡查,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加強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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