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1) 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p>
《Z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p>
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此外,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實踐中,如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2)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義務,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3) 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p>
因此,如果公司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現在才認識到嚴重性,怎么辦?
別怕,法律上可以請求變更公司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此,一個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身不具備對外代表公司的能力和條件。辭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是已經離職,也可以是從未參與公司經營。
首先,向公司及其股東發出《告知函》,明確辭去法定代表人這一與實際身份不符的職務,并且要求公司去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如公司未及時進行變更登記,那么就走第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公司登記。
如果擔心在發出告知函到法院判決這段時間內,公司再有什么騷操作,那就在發出告知函后,在報紙上刊登一下已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聲明,以形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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