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在做合肥公司變更的時候是分很多種的,有的是公司形式上的變更、有的是公司內容上的變更,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債權債務糾紛,盛世千璽財務在給各家需要辦理公司變更的企業怎么處理呢?
一、公司形式上的變更
公司形式上變更包含公司名稱、公司注冊地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變更。根據《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更改公司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對上述內容的變更不影響公司變更登記之前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受和承擔。不過變更后,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原債權人債務人,以免造成誤解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公司在變更法人的時候有兩點問題需要注意:
1、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法定代表人簽訂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但所簽協議僅作為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內容上的變更
1、公司組織形式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2、公司股東變更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和主張權力。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承擔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力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為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兩種方式,不管采用那種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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